西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球王会官网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08 01:27: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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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王会官网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财政、交通、水行政、文物、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球王会官网、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球王会官网,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屋、市容、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发展和改革、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商务等工作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公开开发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第十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十六条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物价、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核制度。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等项目的申报、审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球王会官网。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国(境)内外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工作、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对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的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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